索引号 | 002482242/2023-8035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文 号 |
参与燃气安全监督 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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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危害燃气安全情形的监督举报,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现向社会公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省级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提供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一、受理范围 1.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问题瓶”等违规行为。 2.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瓶灶管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违规行为。 3.燃气企业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进行安全要求告知等违规行为。 4.餐饮企业及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购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灶管阀”,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违规行为。 5.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规范设置或不畅通等违规行为。 6.企业或居民在小区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 7.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充装许可、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规行为。 8.其它危害燃气安全的情形。 二、举报方式 省级举报电话:0571-89892196 受理时间省级举报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阶段),其中,举报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针对举报线索,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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